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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办主任5年受贿111次 他是如何被“围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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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腐败分子都是身居高位的领导干部,没想到……”

被告人张某只是一个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职级为科员),竟然收受他人贿赂多达111次。原因很简单:他的职位,足以让很多行贿者趋之若鹜。

张某原是某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负有对辖区内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可以说,职位不高,责任重大。

身处这样一个重要岗位,张某自然成为众多违法分子“围猎”的对象。首当其冲的,就是在某市招投标市场上赫赫有名的“地下标王”郭某

早在2006年,郭某就通过牵线搭桥和张某结识。2007年10月,为了让张某能够在一项工程招标过程中给评委打招呼,以便在评标过程中得到评委关照,郭某提前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1000元。张某客气一下就收了。有了第一次,往后的操作就顺理成章、得心应手。

此后,凡有招投标项目,郭某都会提前请张某打招呼,或是请评委在评标时给予关照,或者串通其他没有资质或资质造假的单位一起“围标”,张某对此都给予方便,对郭某的违法行为睁一眼闭一眼。

作为回报,郭某每次来都不空手,逢年过节也有表示。有时候是购物卡,有时候是现金,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三五千元。仅郭某一人,就向张某行贿32次。

案发后,张某悔不当初:“最开始收受他人钱财的时候也忐忑、也害怕。但是想到别人开豪车、住豪宅,心理上难免产生不平衡。加上他们送的钱也不多,总认为一两千元根本不算什么。谁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也没想到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经查明,2007年3月至2011年11月,张某明知郭某等人有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仍徇私舞弊,为个人私利收受贿赂,放弃查处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未按规定对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总共涉及中标金额达1.4亿余元

同时,2003年至2017年间,张某利用其从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上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

最终,张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