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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一年还没签合同,谁扣下了中标通知书?

来源:德客易采 www.dekeyica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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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标通知书一年多毫无音讯

 

 

“原本15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到的中标通知书,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时间还没有音讯。”最近,海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无奈地说。

 

一年多前的2017年7月14日,海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与《澄迈县梁总建筑用砂矿采砂(矿)权出让-公开招标公告》投标,当天参与该投标的还有14家企业。经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专家库的7位专家现场严格评标,确定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随后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了了中标公示,公示内容显示,海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投标企业原本是件喜事,不出意外,就是板上钉钉的中标人。然而,自7月25日中标公示结束至今,关于该项目再也没有了进一步动作。为何企业通过合法招标程序中标采砂(矿)权,但中标通知书至今未发呢?

 

02

中标后被告知招标人“走错窗口”了

 

 

根据该企业负责人的说法,“采砂期限仅为一年,我们却等了一年多,有关部门至今没有说法。”

 

“刚开始,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说接到他人投诉,不同意有关方面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上述企业负责人称,后来他们不说他人投诉原因了,又认为当初澄迈县水务局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申请时,未走“出让招标窗口”而走了“政府采购招标窗口”。

 

也就是说,招标单位走错地方了!但一年多来该企业仍未接到哪个部门的正式说法,就是让中标人一等再等。

 

 

03

代理机构:交易中心拒不盖章

 

 

代理本次招标项目的海南省金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导致中标通知书无法发出的原因是,作为见证服务机构的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拒不在通知书上盖章。

 

该负责人介绍:

 

 
 

 

2017年5月16日,澄迈县水务和与该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代理澄迈县两宗建筑用砂矿采砂(矿)权的招标;

 

6月15日,该公司提供招标文件和澄迈县水务局相关资料至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柜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准予该公司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7月14日,该公司在核定时间内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并到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标。评标现场人员包含专家、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招标公告发布至开标前,未接到任何对于招标评分标准的质疑;在中标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海南某公司提出质疑,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均对该质疑予以明确答复。

 

中标公示结束后,代理机构按照程序从省交易中心网站打印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澄迈县水务局确认中标结果并签字盖章,但代理机构带着中标通知书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按照程序加盖见证服务机构公章时,却被该中心工作人员拒绝,并称是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领导通知要求不予盖章。

 

代理机构对“走错窗口”的说法也表示不解,他们查询了海南省内采砂权出让情况后发现,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儋州市农业委员会也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儋州市河砂采砂(矿)权。“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吗?”,该代理机构负责人称。

 

04

招标人:“招标程序合法”

 

 

作为招标人的澄迈县水务局,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同样为此苦恼。

 

该局一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2017年2月,经澄迈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依法依规对南渡江瑞溪镇、金江镇福隆村段可采区的采砂权通过招拍挂出让。在按照规定进行了前期评估、考察等工作后,该局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该负责人说,在回复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本次招投标相关问题时,他们一再表示,本次招标活动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按照澄迈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进行的,招标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没有瑕疵,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问题。因此他们没有同意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的“废标”意见。

 

12月7日,当媒体记者再度致电澄迈县水务局了解相关情况时,一主要负责人表示,目前该中标结论仍处于暂停状态,其他情况不便接受采访。

 

05

政务服务中心:无权处理项目是否废标

 

 

11月22日,媒体记者就此事前往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水务厅等相关部门采访。

 

“这个事情确实很久了。”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交易市场监督处一位负责人说,确实有企业在公示期间提出了异议,理由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差很大,如果这样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我们政务中心只是一个平台,没有权力处理这个项目的废标,只是有人提出了质疑,我们有这个义务(监督和反馈)。”

 

“我们的工作现在已经做完了,是否废标由(海南省)水务厅负责。”

 

“(省)纪委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了解。”该负责人称,当时,这个招标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入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而且这个标书也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模式制作的。他认为,应该要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该中心已经将相关情况汇报给了省政府,省领导也做出了批示,现在到了这个环节,按部门职能,由省水务厅来处理。

 

截至目前,海南省水务厅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回应。

 

06

评标专家:任意废标是对公信力的损害

 

 

参与该项目评标的多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评标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所质疑的不正常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废标,是极为不妥当的行为,也不合法合规,建议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确保中标人的利益,否则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公信力是一个极大的损害。

 

小编的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完成的招投标程序,本不应出现中标一年仍未拿到中标通知书的“新闻”。那么,最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尴尬而无人问津的结果呢?在本案例中,我们或许可以获得如下思考:

 

1. 采砂权出让招标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砂权出让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利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因此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因此采砂权出让招标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开展要求。

 

2. 投标人的异议由谁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提出投诉的,应当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显然,在本案例中,面对第二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作出了答复。如果异议答复不改变评标结果且投标人未再次提出异议,则应当按照正常程序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投标人因不满异议答复,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那么行政监督部门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而这个时限绝非一年之长。 

 

3. 交易见证机构是否必须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就此条而言,中标通知书仅需要招标人盖章,由招标人发出即可。

 

交易见证机构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才能使中标通知书生效和发出,并无法理依据。

 

但在实际做法中,由于许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场交易,接受交易机构的见证,以此作为合同备案的依据。因此,没有交易见证机构的盖章,无法完成后续相关事宜。

4. 走政府采购窗口完成的招投标活动,招标结果有效吗?

 

本案例中,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以该项目应当走招拍挂出让但却走了政府采购窗口为由,最终将情况汇报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在这其中,负责资料审核登记的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承担审核失误之责。

那么,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的招标就无效了吗?有观点认为,尽管《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关于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要求上各有不同,但如果该招标项目开展的过程中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那么应当承认结果的有效性。

 

但是,本案例中,该项目均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完成招投标流程,其中关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可能与当地采砂权出让招拍挂的规定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结果可能是无效的。

但无论如何,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具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决定,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莫以一“拖”字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